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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禁网门”再调查:他们在网上“乱说”了什么?
2010年09月19日 09:16:38  来源: 新华网江苏频道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江苏邳州“禁网门”事件引起的风波还在网上继续发酵。邳州市教育局今年8月27日发布的一个红头文件显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已有3名教师因利用网络发帖、跟帖散布不实言论,或散布谣言扰乱稳定大局,或中伤他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教师的形象,而被公安机关拘留。”3名教师在网上到底发布了什么帖子?他们影响了什么稳定的大局或侵害了他人怎样的权益?记者再赴邳州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3位被拘教师通过网帖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个人工作岗位、名优教师津贴、有关校领导腐败等内容。其中两名教师都是针对自己不满的教育系统领导展开了长时间的辱骂,另外一名教师因为不满津贴被拖欠,骂了教育局,最后三人都被警方拘留。他们称,上网有风险,发帖需谨慎。“今后会更加慎重,不敢随便在网上发帖!”有专家表示,前面两位教师侮辱了个人,损害了对方名誉权,警方接警后对他们进行行政拘留还可以理解。但后面那位老师却是对政策表示不满,即便爆了粗口,骂了教育局,警方也不该拘人,否则就有滥用职权压制言论自由之嫌,因为教育局作为政府机关,是没有名誉权的。

三个“乱说话”被拘留的老师

邳州教育局的红头文件要求邳州广大教师要 “通过正确的渠道反映正当的诉求,不该做的事不要做、不该说的话不乱说,精心呵护教育发展的大环境,维护好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9月14日,快报率先报道了这起被网民们称为“禁网门”的事件,次日,邳州教育局立即对此事作出回应,称出台文件的目的旨在倡导文明上网,个别词句引起误解,将予以改进。但细心的网友注意到,邳州教育局之所以会发这份红头文件,是因为此前已有三名教师因为在网上“乱说话”被警方拘留。

其实早在今年2月25日,邳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就在网上发布了一则《网上散布不实言论,两位教师被查处》的消息,消息称:“日前,邳州某中学教师王某,因工资补助问题,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散布不实言论,甚至侮辱谩骂有关人员,造成恶劣影响,被市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宿羊山某中学刘某,因平时工作问题,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情绪不满,遂在互联网上恶意中伤学校主要负责人,被市教育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10年8月27日,邳教发(2010)89号文件中,对另外一名教师网上发帖的行为以文件的形式予以了通报,有关学校还将此文件挂在了官网上。记者注意到,文件关于此事的表述是: “近期某镇一小学教师因对正常的绩效工资落实以及工作安排不满,在互联网上造谣中伤,以极其不文明的语言侮辱谩骂有关人员,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教育局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位邳州教师对记者称,“教育局就是不想让教师乱说话,这时他们目的所在!”今年年初两名教师被处理的事情,警方没公布消息,是教育局先发布的。做法意味深长,耐人寻味。意图很明显,抓这些“反面典型”,就是杀鸡给猴看,通过曝光这些教师,警示其他人不要在网上乱说话!

他们到底在网上“乱说”了什么?

根据有关线索和记者的多方求证,前述被“曝光”的3人——正是8月27日邳州教育局红头文件中称“被公安机关拘留”的老师。3名

教师到底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什么言论而被抓了“反面典型”?遭遇拘留的事情后,现在的生活状态又如何?记者调查了解到,因为“乱说话”而被拘留过的李浩强和王刚都在正常工作,刘凤凰请产假不在学校。

3位被拘教师:

李浩强

男,小学教师

辱骂对象:镇教办领导

被拘原因:在网上指名道姓辱骂镇教办领导,时间长达一个多月,所用语言不少带有侮辱性,最终,被辱骂者报警,李浩强被拘留。

刘凤凰

女,中学教师

辱骂对象:校领导

被拘原因:在网上发帖辱骂校领导是“老流氓,老嫖客,天下败类第一,无能绝顶,贱人”,被辱骂者报警,刘遂被拘留。

王刚

男,中学教师

辱骂对象:邳州市教育局

被拘理由:王刚对教育局拖欠教师津贴不满,在一篇同样表达不满的帖子后跟帖,其中有“XX的教育局”这样的字句,最终教育局报案,王刚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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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概述





相关知识读本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人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名誉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除了中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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